公司破产财产清算归还顺序
杭州萧山法律咨询
2025-0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债务清偿的顺序如下: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权,然后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的规定,依次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具体来说,有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需经人民法院通知后申报,并在清算所得中按比例分配。对于剩余财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决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如无相关规定,则由全体股东以出资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4条:债务清偿顺序如下:(一)法律规定的费用的;(二)在此之前未履行债务义务的,以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债权;(三)普通债权;(四)公司股东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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