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财产清算归还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债务清偿的顺序如下: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权,然后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的规定,依次为有担保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具体来说,有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抵押物范围内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需经人民法院通知后申报,并在清算所得中按比例分配。对于剩余财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决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如无相关规定,则由全体股东以出资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4条:债务清偿顺序如下:(一)法律规定的费用的;(二)在此之前未履行债务义务的,以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债权;(三)普通债权;(四)公司股东的出资。
上一篇:暂无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象山县看守所地址 文成县看守所地址 天台县看守所地址 宁波市看守所电话 桐庐县律师 台州市律师 平湖律师 云和法律咨询 湖口法律咨询 长兴县律师网 遂昌县律师网 金华市婺城区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刑事律师咨询 丽水房产律师 温岭刑事律师 云和刑事律师 九江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 金华金东刑事律师 衢州柯城刑事律师 衢州衢江刑事律师 玉环法律咨询 安吉刑事律师 诸暨刑事律师 杭州临平律师事务所 桐庐律师事务所 长兴律师事务所 宁波海曙交通事故律师 浦江交通事故律师 温岭交通事故律师 新昌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律师 桐庐律师 温州龙湾律师 杭州临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常山律师 衢州衢江律师 湖口律师 杭州拱墅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钱塘律师 永康律师 江山律师 衢州柯城律师 金华律师 温州瓯海律师 金华婺城律师 湖州律师 东阳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